《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
213-2008)于2008年发布,作为全国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疫情报告等的依据,对我国丙型肝炎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对该病的认识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分子生物学研究不断深入,新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影像学技术越来越广泛应用于该病的诊断。该病的诊断依据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
新标准在丙型肝炎的诊断依据中,规定了丙型肝炎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肝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的内容。
(1)流行病学史中,根据国内外研究结果,对可能导致丙型肝炎感染的情况进行了分类描述。
(2)临床表现中,本着“简明、准确、客观”的原则,对丙型肝炎的临床表现进行了描述,并区分为急性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肝硬化。
(3)实验室检查中,对目前临床上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抗-HCV和HCV
RNA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这些方法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同时结合实际,简化了抗体检查的步骤。
(4)肝组织病理学中,分别描述了急性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肝硬化中常见的病理学特征。
(5)影像学检查中,按照急性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肝硬化进行了分类描述,并增加了肝脏弹性测定方法及APRI(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血小板比率指数),以方便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单位判断肝纤维化的依据。
在诊断原则中,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生化学检查以及抗-HCV阳性结果做出临床诊断。依据HCV
RNA阳性结果作出确诊。对确诊的丙型肝炎病例,根据明确的暴露时间、HCV
RNA、抗-HCV阳性结果出现的时间顺序,以及肝组织学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区分为急性、慢性丙型肝炎及丙型肝炎肝硬化。
在诊断分类中,根据上述诊断原则,取消了原标准中的疑似丙肝病例,仅保留临床诊断丙型肝炎病例和确诊丙型肝炎病例两个诊断分类,并强调了对于确诊丙型肝炎病例,须根据流行病学史及血清学阳性结果出现顺序等信息,进一步进行急性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
在鉴别诊断中,主要描述了丙型肝炎与其他病毒性肝炎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鉴别。
病例报告部分是本次修订中增加的内容,对在不同实验室检测能力下的丙型肝炎的报告、订正及删除情况进行了规定。
相关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