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其中鲜畜、禽肉指活畜(猪、牛、羊、兔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冻畜、禽肉指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畜、禽副产品指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本标准即将于2017年6月23日开始实施,漯河检验检疫局提醒鲜(冻)畜、禽产品生产企业,仔细研究新老标准的变化,及时按照新标准优化生产加工流程,调整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对人员做好相关培训,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