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6年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等9类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纳入召回管理消费品目录。该管理办法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