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规范了我国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与处理,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1)中“接触反应”规定,本标准将原标准的“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规定接触反应一般需医学监护1 d~3 d,对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化学物者,可适当延长医学监护时间,一般不超过7 d。
二、补充了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分级指标
“昏睡”是中毒性脑病的症状之一,本标准将其补充在中度中毒性脑病条款中。依据文献报告和脊髓解剖结构和功能特点,脊髓的中毒性损伤会导致传导深浅感觉的神经束受累,因此补充了重度中毒性脊髓病的诊断分级指标。为保证分级指标的连贯性,在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增加了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的指标。
本标准还增加了重度中毒性脑病分级诊断的客观依据,将出现脑部定位损害可伴有头颅影像学或神经电生理相应部位受损改变作为重度中毒性脑病的诊断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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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通〔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