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标准化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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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30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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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标准化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摘要
文章通过梳理国内外区域标准化发展情况,对国内外区域标准化发展的模式进行分析总结,通过分析得出团体标准在区域标准化未来发展中大有可为,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给予区域联盟资金支持、开设绿色“通道”政策支撑、确定联盟
标准的地位以及加强宣传等对策建议,以加快区域标准化组织在团体标准方面的合作。
关键词:区域标准化;联盟标准;政策支持;宣传推广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区域标准化的发展纳入国家标准发展规划之中;为贯彻落实《纲要》中提出的区域
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标准化工作指南>的通知》,明确了区域标准化工作定位、工作协调机制、区域
标准的供给和实施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了区域经济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标准化作为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区域
标准化支撑和引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及落实《纲要》具有重要意义。
1 国际区域标准化
选取了部分区域标准化机构对国际区域标准化发展情况进行简述。
1.1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CEN成立于1961年,由欧洲共同体国家标准化组织及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标准化组织组成,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欧洲标准化委员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交流和协作,制定欧洲区域需要的
标准(EN)、协调文件(HD、欧洲预备标准(ENV),成员单位制定的国家标准编号必须为EN。CEN于1970年开始实行EN标准的合格认证制度,以消除本区域贸易壁垒,促进区域经济交流和发展。
1.2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CENELEC成立于1972年,早期是由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CENEL)和欧洲电工协调委员会共同市场小组(CENEELCOM)合并组成,由欧洲共同体国家
标准化组织及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标准化组织组成,旨在协调区域内各国的电工标准,以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制定除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范围外的欧洲电工标准,并且实行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制度。
1.3 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
PASC是在相关成员国家的倡议下,于1972年在美国夏威夷成立,无常设机构,秘书处由下次会议东道主成员承担,成员轮流担任会议东道主,我国于1979年参加了第6次会议,并承办了第19届、第31届会议。虽然没有常设的秘书处,但是于1994年设立了
标准与合格评定常设委员会(PASC/SC),承担PAEC交付PASC的标准与合格评定工作、联络相关组织、研究推进PASC会议上提交的问题及相关工作。PASC宗旨是:就国际
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交流讨论,为成员国家和地区提供一个方便的论坛,以便于成员之间互相咨询、加强联系。
1.4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APEC成立于1989年,我国于1991年加入,目前有21个成员,秘书处设在新加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宗旨是促进亚太地区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和自由,通过改进贸易法规和规定,减少贸易壁垒,便利商业活动的开展和进行,增进经济技术合作。APEC采取的是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合作方式,为了实现宗旨,
APEC基本工作方式为:领导人推动、部长指示、高官执行和委员会操作的方式。此外,APEC可出版标准,出版的标准是亚太地区国家和地区间经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1.5 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
COPANT是中美洲和拉丁美洲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成立于1947年,总部设在玻利维亚,成员国有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中美洲共同市场五国等国家。COPANT旨在制定各项产品类
标准、术语类标准、标准的实验方法等美洲统一使用的标准,以促进中美洲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促进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调拉丁美洲国家标准化机构活动,以巩固拉丁美洲的共同市场。
2 国内区域标准化
2.1 京津冀区域标准化
京津冀区域标准化是以京津冀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合作的“3+X”工作模式为基础,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形成三地分别立项、共同制定、同时发布的工作机制,工作机制是建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平台上,以首都为中心,同时还建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平台,定期在平台上发布三地
标准化信息,促进三地标准化信息互通交流。截至2022年7月,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共74项,涉及人力资源及交通等领域。
2.2 华北五省市区域标准化
2016年,为推动华北区域战略合作,增强互动支撑能力,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市成立华北区域标准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包括北京市
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常设在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联盟的成立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好发挥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培育华北地区联盟和团体
标准、加强在标准信息、标准馆藏(地方标准)及标准服务与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建立标准区域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具体工作主要是开展区域
标准研究与合作,研究华北地区标准化体系,针对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广泛开展合作,同时还注重国际标准化研究与合作,并且在加强标准化人才建设方面也进行了深入合作。
联盟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区域间标准化交流合作,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是每年召开联盟会议,促进各成员单位经验交流,保障联盟的长效发展。
二是搭建了联盟官网、专家库等工作平台,促进联盟标准资源的共建共享。
三是推动和其他区域标准组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协同发展,与新丝路标准化战略联盟并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发挥各自优势。
四是组织制定了联盟首项团体标准《民用型煤质量等级》,拉开了联盟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序幕。
2.3 长三角区域标准化
2003年,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率先推动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三地围绕地方标准互认、推进国家标准实施、加强标准化交流合作、区域检验检测结果互认等方面开展合作,并不断向全域
标准化扩展。“十一五”期间,江西、安徽两省也加入其中,四省一市进一步加强区域标准化合作交流。在制度方面,确定了长三角地区一体化标准体系框架,为以高标准引领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高质量实施打下基础。为了积极响应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长三角地区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推动全过程
标准化工作机制的建立,并鼓励区域内市场主体组建标准化联盟,以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以地方标准合作为主,也有部分区域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合作,市场主体制定
标准的合作更加有利于区域间要素的流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2.4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标准化
2011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机构共同成立粤港标准专责小组和粤澳标准专责小组,探索三地标准化发展之路。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包括广东省各省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明确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行政范围,并提出区域间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
标准化体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明确了港大粤澳湾区标准化发展方向。
粤港澳区域标准化合作基于市场和社会的需求、以市场自主制定区域团体标准的模式开展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设置相关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一般不制定地方
标准,更多采用国际标准,大陆标准化工作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导,香港和澳门与大陆在标准化机制和体制上存在差异,因此两地与广东省标准化合作更多采取的是市场化模式。
3 现状分析总结
纵观国际区域标准化发展思路不难发现,多数国际区域间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区域统一标准及实行区域统一合格评定制度,以达到破除区域易壁垒、加强区域贸易流通的目的,也有部分国际区域
标准化组织,如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致力对于国际标准进行推广和采用,促进地区贸易。但不管是哪种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均是为了区域贸易便利而开展工作。
国内区域标准化合作多数形式多样。京津冀区域标准化合作以首都标准委员会为平台,该平台是由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因此,京津冀区域
标准化合作是以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合作模式开展的,而且是以北京为主导,合作有中心,在地方协同标准的制定上有效率,但是京津冀区域标准化暂未就市场主体主导制定的
标准开展合作。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也有标准化科研机构主导的区域标准化组织,华北区域标准战略联盟就是以五省市标准化研究院为合作主体,主要集中在标准技术层面的合作交流,在机构改革的影响下,个别院所已逐步走向市场化,不仅仅承担支撑政府
标准化的工作职能,也有一部分市场化的功能,未来华北五省市的标准化合作可以向团体标准方面做延伸。此外,也有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参与的合作,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就是既有地方
标准的合作也有团体标准的合作,长三角区域包含四省一市,因为没有组织中心,五地标准化开展的效率相对较低,协同标准制定的也不多,但是注重培育区域团体标准,助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区域
标准化合作是以团体标准为合作基础,以粤港澳周边高校、专家、社会主体等组成的产业联盟或创新联盟为合作主体,推动三地在共性需求领域开展市场化主体制定的团体
标准合作。
区域标准化的合作目的是为了破除区域间的贸易壁垒,而协调地方标准只能解决受地方标准影响的贸易壁垒,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关键作用,而不是政府,因此,依靠协调地方
标准无法解决区域标准化发展的内在矛盾,还要依靠市场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才能真正能将区域贸易协调起来。
4 对策建议
从第三章的分析可知,团体标准在区域标准化合作中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结合目前国内区域标准化开展的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4.1 对区域标准化联盟开设“绿色通道”并给予资金支持,促进区域间团体标准化合作
区域标准化联盟均是国家大的战略背景下的产物,如京津冀标准区域组织和华北区域标准化战略联盟是为了支撑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而成立的、长三角区域联盟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区域
标准化联盟是制定团体标准的潜在主体,可以协调部分无法依靠协调地方标准解决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矛盾,建议给予区域标准化联盟政策支持,认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地位,开设项目申报的“绿色通道”,鼓励联盟以联合体的形式共同研究
标准化共性问题并加以推广落地,在区域间开展团体标准的合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另外,开展区域标准化合作需要召开各种会议、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包括前往合作单位考察学习、开展
标准化项目的调研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非政府部门主导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没有政府资金支持,很难顺利开展上述各项业务,所以建议给予资金支持联盟区域标准化的发展。
4.2 确定区域联盟标准的地位,推动联盟标准实施
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将团体标准纳入到国家的标准体系中,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区域联盟间合作制定的标准,虽然其效能等同团体标准,但其地位并未得到实质的认可,导致已制定的联盟
标准在推广和实施上存在困难,建议认可类似联盟标准等同团体标准,以进一步发挥联盟标准的协同支撑作用。
4.3 加强区域联盟宣传,提高联盟社会影响力
区域标准化工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已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各类区域标准化工作模式进行宣传推广,促进区域标准化联盟之间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另外,区域
标准化联盟成员单位也要通过各自的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加强对区域标准化联盟的宣传,提高联盟的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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