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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这些环保相关的文件政策及行业标准


    来源:临清市环境保护局    更新时间:2022-03-15       评论: 0

    环境标准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1211-2021)
    首次发布,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中16种无机元素和7种氧化物的测定,支撑《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标准实施。与已有固体废物无机元素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比,本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泥、污染土壤等介质,前处理方法简单、分析速度快,有助于提高分析效率。
    3、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1213-2021
    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HJ 1218-2021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7、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8、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
    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修订了方法检出限;--删除沉淀分离法;--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废物处置”。
    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0、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HJ 1228-2021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其他环保文件
    1、《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7月28日,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六十九条,对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围绕统筹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开展立法工作,以法规形式促进全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全链条分类管理系统。
    2、《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9月30日,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该条例,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5日,由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对象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2021年11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要求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5、《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1年12月1日,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着力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两个方面;指出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逐步减少化石燃料机动车;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格控制汽油蒸气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6、《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2日,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7、《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适用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8、《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1年12月28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指出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9、《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1年12月28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10、《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月5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2022年1月2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以及相关活动;明确先行区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要求自治区建立先行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先行区建设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先行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12、《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2022年1月23日,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要求汾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13、《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由云南省财政厅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云南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明确资金将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1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2022年2月7日,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要求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督察督办和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业务的相关管理单位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正式限批决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15、《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2月10日,由上海市生态环境部印发,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该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排污范围为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等,还将逐步将涉及海洋工程、辐射等的排污纳入。
    16、《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2日,由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向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降水动态监测,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17、《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2021年11月26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18、《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由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及垃圾生产者责任,将按点、线、面三个层次有效地统一起来,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19、《嘉兴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21年12月23日,由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嘉兴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本通知涉及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其他垃圾处理费和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其他垃圾处理费按230元/吨收取、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按100元/吨收取;垃圾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
    20、《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2021年11月27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适用于漯河市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预防、治理等活动;明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21、《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由宿迁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城市排水的原则,并对城市排水、排水设施等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应结合城市内涝现状,编排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针对排水设施建设设立了规划许可征求意见、方案审查和验收移交制度。
    22、《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9日,由烟台市政府令第154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对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以及入海排水口的监督管理;指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要求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前,主动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0日,由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指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系统推进的原则。
    24、《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0日,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不设章节,共有26条条文,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按照新国标,将社会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细化了具体情形;明确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全流程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对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25、《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由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印发,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26、 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等地方标准
    2021年9月3日,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规定了处理规模小于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竣工的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农村新居排水方式、收集模式、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总体要求,包括户内设施、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模式、推荐工艺及污泥处理处置。
    27、 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
    2022年1月24日,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公开,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对施工现场、园林绿化、拆除工程、待建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评价指标控制项、评分项进行了详细要求,并附有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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