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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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226-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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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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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2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
使用 3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3 mg/L,测定下限为 0.012 mg/L。
注:30 mm 光程比色皿仅用于地下水或低于第一类标准的低浓度海水的测定,前处理法应采用“酸化-蒸馏-吸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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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sulfide —Methylene blue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 |
替代情况: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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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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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
——修订了方法检出限;
——删除沉淀分离法;
——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废物处置”。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6 年 4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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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3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4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5
11 准确度5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
13 废物处置 6
14 注意事项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硫化物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方法的准确度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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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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