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卫生部于2009年发布实施了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与当前对消防安全要求的提高同步,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原有内容做进一步完善,纳入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工作的新内容、新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对该标准开展修订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标准第4章“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第5章“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主要内容。标准第4章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和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要求。
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预防火灾、防止人员伤亡至关重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本标准对此予以归纳总结。标准第5章规定了医院内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通过结合医院的特点,明确了不同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这些科室、部位主要是人员密集、人员行动能力差、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对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便于人员使用、执行。
本标准内容既是消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补充,也是结合医疗机构特点对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医疗机构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