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标准推进实施、面向全国居民发放、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通用、方便居民看病就医及实现健康管理的基础载体。同时,居民健康卡也是卫生信息化整体框架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联结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国家、省、地市三级信息平台,实现跨业务系统、跨机构、跨地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开展协同服务,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直接服务群众。在功能上,居民健康卡将逐步统一现有的医院就诊卡、新农合一卡通、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卡等,实现优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就医流程优化,为居民提供跨机构、跨地区的就医“一卡通”服务,改善就医感受,提高服务质量。居民健康卡还可以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各类应用数据库进行交互处理,实现数据共享,促进跨机构就医应用开展;进行本地及新农合异地结算;利用居民健康卡的信息存储功能,用于新农合的脱机异地报销。
使用居民健康卡,必须解决居民健康卡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身份认证、信息防篡改、防复制等一系列安全问题。本标准重点围绕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实现身份识别,满足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地区和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保障信息安全等功能制定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制作、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联合发卡机构和生产企业。
本标准主要根据原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第二次修订说明(卫统中心便函〔2012〕26号)、《居民健康卡(联名卡)技术方案》等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卡内数据标准参照WS
363-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WS 364-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WS 365-201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等相关标准要求。
本标准制定遵照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可扩展性。
(3)内容上坚持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4)坚持卡内文件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发卡工作稳定开展和卡片全国通用。
(5)格式遵循标准制定相关要求。
相关公告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