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疾控、医疗、科研、教学工作和任务的重要场所,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提出了我国卫生行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分级和一般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基本要求,重点以生物安全三级(BSL-3)实验室为主,对于使用最广泛、工作频率最大的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缺少细致的规范,不利于BSL-2实验室规范管理和实验活动的开展。卫生行业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尤其是BSL-2实验室数量众多,是开展疾控、科研、检测、教学等任务的“主力军”。本标准修订中重点规范BSL-2实验室及其分类,将BSL-2实验室分为普通型和加强型两种类型,规定了加强型BSL-2实验室内的压力梯度、实验室布局、洁净度、新风量等技术指标;增加了无脊椎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要求;增加了消毒与灭菌;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了实验室设施设备要求;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重点环节提出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微生物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
本标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关于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形成了普通型和加强型BSL-2实验室及各级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依据《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完善了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参考《实验室生物风险管理标准》(CWA15793)《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章节;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提出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要求;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增加了消毒和灭菌章节。
相关公告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