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2.4,4.4.1,4.4.5,4.4.6,5.2.1,5.2.2,5.2.3,6.1.2.4,6.2.3,7.2,7.3,7.4,8.2.2,8.3.2,9.1.7,9.2.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14925—2001《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本标准与GB14925—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对标准的范围、引用标准、定义进行了规范;
b) 对设施、环境、工艺布局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c) 对污水、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笼具、垫料、饮水、动物运输的规定较为具体。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波、王清勤、陈振文、萨晓婴、张道茹、刘年双。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于1999年8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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