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旧规JT617新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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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6-11-23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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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近10年时间里,用于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强制性法规标准有两则,一是《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2004),二是《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作为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是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是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准则。
然而,近年来重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旧法律法规及标准在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力求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标准体系改革,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准梳理,发现广泛存在多头管理,标准繁多,碎片化严重等问题,以及原行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诸多问题,为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及管理部门利用标准带来了不便,迫切需要对标准进行较为全面的修订。
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共同承担《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计划号JT
2015-57)的标准修订,建议废止《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本标准与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进行整合。同时与《汽车运输、装卸危 险货物作业规程》(计划号 JT 2015-58)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我们重点看,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影响比较大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计划号JT 2015-57)。
新的标准,参照了ADR 2015版的第9部分“车辆制造和批准的要求”,在ADR2015 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调整。适用于所有的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
标准借鉴了ADR 2015及我国国家标准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气装置、制动系统、防火要求、限速装置、挂车耦合装置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技术指标与ADR
2015保持一致,框架结构与ADR 及GB 21668保持一致。
我国现行的GB 21668-2008参照的技术法规是ECE R105:2000及ADR 2003,时间较早,且未将制动性要求的内容纳入标准。因此,在JT 617.9中,借鉴ECE R13附录5的内容及ADR 2015的内容,将制动性要求加入本标准,且加入了缓速器的配备要求,体现在附录A中。
限速装置的要求除了将装置(功能)的要求变更为我国标准之外,还将速度上限调整为与行业监管要求及其他强制性标准一致的80km/h。
爆炸品包件运输车特殊要求:
爆炸品包件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是根据ADR制定的,其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GB 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没有冲突。
其对运输爆炸品包件的车辆在车辆制造材料、燃油加热器、车辆结构、车体材料防火、发动机和货舱、外部热源和货舱、电气装置等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对货舱温度进行控制,对车辆制造材料进行把控,降低产生着火、产生火星或高温的风险,进而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
危险货物包件(不含爆炸品)运输车辆特殊技术要求:
主要对燃油加热器设置、车厢内的温度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与JT 617的其他部分进行了衔接。其目的是降低发生火灾或产生高温的风险,进而提升安全水平。
散货固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殊技术要求:
主要对燃油加热器设置、车厢内的温度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与JT 617的其他部分进行了衔接。其目的是降低发生火灾或产生高温的风险,进而提升安全水平。其与上一条不同在于适用货类不同,主要是由危险货物的特性决定。
温度控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殊技术要求:
目前我国标准中尚缺乏针对温度控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车辆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在车辆生产和购置中都没有依据可循,行业发展需要完善的标准体系保障,因此根据ADR提出本部分的规定。JT 617主要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温度控制能力、车辆防护能力、温度控制功能、排气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用于运输可卸式罐体、罐式集装箱、移动罐柜和多元气体容器的车辆、罐车、管束式车辆特殊技术要求。
本部分根据ADR,主要针对罐体与车辆走行机构配合的固紧件、接地、稳定性、后防护、燃油加热器、电气装置及EX/Ⅲ型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ADR提出罐车后部需要具备能够有效阻挡后部碰撞的保险杠要求,我国并无此要求,但GB 7258等标准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的防护距离要求是150mm,ADR后部防护装置的防护距离要求是100mm,为与我国标准统一,在此将防护距离提高到了150mm。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表:
参照ADR认证证书的格式,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表,目的是保证车辆在多个管理部门、管理环节之间信息的一致性,尤其是关乎运输货物介质等信息的内容,便于托运方、运输企业及管理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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