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
(一)背景资料。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的分子式是C22H38O7。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1.25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食品类别02.0)、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食品类别02.01),防止油脂和含油食品的氧化。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3-{1-[(3,5-二甲基-1,2-噁唑-4-基)甲基]-1H-吡唑-4-基}-1-(3-羟基苄基)咪唑啉-2,4-二酮
(一)背景资料。3-{1-[(3,5-二甲基-1,2-噁唑-4-基)甲基]-1H-吡唑-4-基}-1-(3-羟基苄基)咪唑啉-2,4-二酮的分子式是C9H19N5O4。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4-氨基-5-[3-(异丙基氨基)-2,2-二甲基-3-氧代丙氧基]-2-甲基喹啉-3-羧酸硫酸盐
(一)背景资料。4-氨基-5-[3-(异丙基氨基)-2,2-二甲基-3-氧代丙氧基]-2-甲基喹啉-3-羧酸硫酸盐的分子式是C19H28N3O7S0.5。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等批准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四、 辣椒油树脂
(一)背景资料。辣椒油树脂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再制干酪、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类(食品类别04.04.01.02)和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批准其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味剂、着色剂用于豆干类(食品类别04.04.01.02)和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改善产品的口感和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GB 28314-2012)。
五、 辣椒红
(一)背景资料。辣椒红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冷冻饮品、腌渍的蔬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粮食制品馅料、糕点、糕点上彩妆、饼干、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冷冻鱼糜制品、调味品、蛋白饮料、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豆干类(食品类别04.04.01.02)和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豆干类(食品类别04.04.01.02)和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改善产品的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4-2015)。
六、 异麦芽酮糖
(一)背景资料。异麦芽酮糖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冷冻饮品、水果罐头、果酱、蜜饯凉果、糖果、面包、糕点、饼干、饮料类、配制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巧克力与巧克力制品,除05.01.01以外的可可制品(食品类别05.01.02)、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类似产品(食品类别05.01.03)、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粮食制品馅料(食品类别06.10)、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食品类别07.04)。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甜味剂或食品原料使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甜味剂用于巧克力与巧克力制品,除05.01.01以外的可可制品(食品类别05.01.02)、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类似产品(食品类别05.01.03)、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食品类别05.03)、粮食制品馅料(食品类别06.10)、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食品类别07.04),改善产品的口感。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QB 1581-1992)。
七、 山梨酸钾
(一)背景资料。山梨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氢化植物油、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风味冰、冰棍类、果酱、蜜饯凉果、腌渍的蔬菜、豆干再制品、胶基糖果、面包、糕点、熟肉制品、肉灌肠类、预制水产品(半成品)、蛋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类、配制酒、葡萄酒和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腌制水产品(仅限即食海蜇)(食品类别09.03.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25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用于腌制水产品(仅限即食海蜇)(食品类别09.03.02),抑制产品中微生物的生长。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39-2015)。
八、 焦亚硫酸钠
(一)背景资料。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腌渍的蔬菜、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腐竹类、坚果和籽类罐头、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食用淀粉、饼干、食糖、淀粉糖、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葡萄酒和果酒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9.01)和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9.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批准其作为防腐剂、抗氧化剂。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超过0.7
mg/kg bw(以二氧化硫计)。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防腐剂、抗氧化剂用于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9.01)和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9.02),抑制产品褐变、防腐保鲜。该物质的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7-2015)。
九、 紫胶(又名虫胶)
(一)背景资料。紫胶(又名虫胶)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胶基糖果、威化饼干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食品类别16.03),改善产品感官质量。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紫胶(又名虫胶)》(GB 1886.114-2015)。
十、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一)背景资料。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豆制品、肉制品、啤酒、焙烤食品、油脂、薯片等加工工艺,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薯类加工工艺。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批准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不超过1.5
mg/kg bw。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薯类加工工艺,消除薯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气泡。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 30612-2014)。
十一、辛,癸酸甘油酯
(一)背景资料。辛,癸酸甘油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糖果、蜜饯果糕、胶原蛋白肠衣的加工工艺,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的加工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产品彼此黏连。其质量规格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 28302-2012)。
十二、富硒酵母
(一)背景资料。富硒酵母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含乳饮料,本次申请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调制乳粉(食品类别01.03.02)、大米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2)、小麦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3)、杂粮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4)、面包(食品类别07.01)、饼干(食品类别07.03)。欧盟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批准其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食品类别01.03.02)、大米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2)、小麦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3)、杂粮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06.04)、面包(食品类别07.01)、饼干(食品类别07.03),强化食品中的硒元素。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