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伙同妻子胡某和聋哑弟弟小魏等人,租蔬菜大棚私自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经查屠宰的猪肉及猪肝含有禁止添加的瘦肉精。通州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魏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法院还禁止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私自宰生猪查出瘦肉精
一审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间,魏某在未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且未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坨堤村北500米处一蔬菜大棚内私自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其间,龚某去年7月参与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小魏于2015年4月至7月间,受雇于哥哥魏某参与屠宰生猪,魏某之妻胡某亦参与销售。
去年7月16日,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公安机关在上述大棚内查获四被告人,同时查获已屠宰待销售的猪胴体1头及待屠宰的生猪3头。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查获的猪肉及猪肝均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同日,执法人员将四名被告人带至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后四人于当日被带至公安机关。
每次屠宰都给生猪注水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认罪。据魏某供述,他于2008年来京卖猪肉,两年后学习屠宰生猪。2014年9月,他租用一处大棚开始屠宰生猪,后将猪肉拿到附近集市去卖。
去年三四月,魏某让弟弟小魏来帮忙杀猪,每月支付工资2500元。同年7月16日,魏某又从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一个人手中购买了四头猪,兄弟二人和龚某在租用的大棚内正屠宰第一头猪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魏某说,他每次屠宰生猪时都会给生猪注水,是为了让猪肉颜色好看一点。其没有屠宰生猪的合法手续,屠宰的生猪也没有检验检疫。
魏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主观上不具犯罪故意,且无证据证实涉案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小魏的辩护人表示,小魏又聋又哑,受雇于哥哥,属从犯,请求法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期禁生产销售食品
法院认为,魏某兄弟二人均明知无生猪定点屠宰资质且销售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且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猪肉及猪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沙丁胺醇,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肉类制品,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是在联合执法中被查获,不属于自动投案。
魏某伙同他人私自屠宰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明知魏某不具有屠宰生猪的资格且生猪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龚某、小魏仍积极参与生猪屠宰并销售,胡某亦参与销售,魏某和龚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魏某系主犯,龚某等人系从犯。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小魏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均被处罚金2.5万元。同时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