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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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3883.6-2007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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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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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GB 3883第二部分标准之一,需与第一部分一起使用。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745-2-1:2003,是对GB 3883.6-1991的修订,适用于电钻与冲击电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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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rills and impact drills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3883.6-1991;被GB 3883.6-2012代替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4电动工具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20电动工具 |
采标情况: |
等同IEC 60745-2-1-2003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7-01-30 |
实施日期: |
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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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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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5-11-04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起草人: |
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
计划单号: |
20064191-Q-604 |
页数: |
平装16开 页数:12, 字数:18千字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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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 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第二部分之一。GB 3883包括以下部分: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与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1:2003 Ed 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2-1:2003 Ed 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6-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6-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采用IEC 60745-2-1:2003的标准名称;
2)删去GB 3883.6-1991的引言。
3)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6-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
4)GB 3883.6-1991第7章“标题标志”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并删去;
——额定空载转速超过10000r/min的符号n0的标志;
——电钻规格指在抗拉强度为390N/mm2的钢材上钻孔的钻头最大直径的规定;
——正常负载转速前加“n”及额定空载转速的标志规定。
在8.1中增加:
“电钻和冲击电钻应标有以下内容:
额定空载转速,用r/min表示;
最大夹持能力,用mm表示。”
8.12.1中增加附加警句:
使用冲击电钻时要戴好耳罩。暴露在噪声中会引起听力损伤。
使用随工具提供的辅助手柄。操作失手会引起人身伤害。
5)删去GB 3883.6-1991的16.2有关“冲击电钻在耐久性试验”,以工具额定输入功率规定的冲击头(连柄)的总质量要求。
6)GB 3883.6-1991第11章11.2的发热试验时负载条件修改为本部分12.2“电钻在冲击机构(如有)脱开的情况下连续运行,此时施加在主轴上的扭矩为达到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时所需转矩的80%。”增加12.3“规定的外壳温升限值不适用于冲击机构的外壳”。
7)将GB 3883.6-1991的18.101对避免反作用矩导致危险的要求,修改为本部分19.101“静态堵转力矩作用在手柄上的力不应过大”,并增加图101试验装置和图102、图103单、双手柄支撑的反作用力矩。
8)第21章的21.18中增加:“开关锁定装置应位于握持面以外,或设计成当操作者用左手或右手操作时,不会被操作者无意间锁定”。删去GB 3883.6-1991的20.21增加的对装有在钢材上钻孔的钻头直径大于16mm,或相应的钻夹头的电钻,应用辅助手柄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83.6-1985;
——GB 3883.6-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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