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是关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由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2部分专用要求组成。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组成如下:
———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为GB3883的第2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3883.8—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与GB3883.8—200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在“机械强度”中,20.5不适用;
———在“结构”中,21.32不适用;
———修改了附录K、附录L;
———对3.101、3.102、8.1,24.4进行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745-2-8:2008(2.1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8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6(4.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
Ⅲ
GB3883.8—2012/IEC60745-2-8:2008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
200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菁、李宏照、刘江、金轶。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883.8—1985、GB3883.8—1991、GB3883.8—2005。
Ⅳ
GB3883.8—2012/IEC60745-2-8: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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