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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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3883.5-2007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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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41.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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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GB 3883第二部分标准之一,需与第一部分一起使用。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745-2-5:2003,是对GB3883.5-1998的修订,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圆锯,但不适用于带砂轮的圆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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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Safety—Part 2-5: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被GB/T 3883.205-2019代替;替代GB 3883.5-1998;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4电动工具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20电动工具 |
采标情况: |
等同IEC 60745-2-5-2003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7-01-30 |
实施日期: |
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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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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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5-11-04 |
复审日期: |
2017-03-23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起草人: |
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
计划单号: |
20063308-Q-604 |
页数: |
平装16开 页数:25, 字数:43千字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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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 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第二部分之一。GB 3883包括以下部分: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与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5-2003 Ed 3.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2-5-2003 Ed 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5-199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5-199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按IEC 60745-2-5-2003 Ed 3.0标准的名称修改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2)删去GB 3883.5-1998中1.1修改的全部技术内容。本部分在1.1中增加: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圆锯。在下文中圆锯简称锯。本部分不适用于带砂轮的圆锯。
3)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5-1998中2.2.23正常负载、2.106导板开口、2.107固定护罩、2.108许可锯片的定义,2.105的导向板定义修改为“放置待锯割材料上的圆锯部件(见图113)”。本部分增加“圆锯”、“锯割边缘区域”、“下护罩”、“上护罩”、“回弹”的定义。
4)GB 3883.5-1998第7章标志的7.1、7.11的增加技术内容,本部分修改为“8.1增加:圆锯应标有:旋转方向标志,应以凸起或凹陷的箭头清晰地标明在固定护罩上,或以同等清晰和耐久程度的其他方法表示”;“输出轴的额定空载转速”;“推荐的锯片直径”。原7.13增加的技术内容,本部分修改在8.12.2a)、8.12.2b)和8.12.101.2的附加安全说明,并在8.12.101.1所有圆锯的安全说明、8.12.101.2对各种圆锯的进步安全说明、8.12.101.3图101、图102和图103所示圆锯的安全说明、8.12.101.4图104所示圆锯的安全说明、8.12.101.5带分料刀的各种圆锯的附加安全说明中予以详尽规定。
5)删去第11章发热的11.2修改:“试验期间,施加的转矩等于对应正常负载的转矩或对应于达到额定输入功率所需要负载的转矩,取其中能使工具以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上限电压运行时,产生温升高者”。
6)机械危险一章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GB 3883.5-1998的18.1的改换技术内容在本部分19.1条的改换中作以下主要修改:
·对防护装置,提出了各种类型的防护装置可以设计成带有或不带有分料刀,并规定了两种设计的附加要求;
·删去原标准18.1改换中的“本要求不适用所装锯片圆周线速度小于5m/s的圆锯”。
围绕圆锯的导向板上方的防护、下方的护罩和分料刀的是否设置,对GB 3883.5-1998的18.101、18.102、18.103在修改为本部分的19.101导向板上方的防护、19.102导向板下方的记罩,19.103导向板时,其技术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纳,组合和编写,并作了较大的修改,见本部分第19章。
——本部分19.105手柄中增加了“最大推荐直径大于140mm的圆锯至少装有两个手柄”。
——删去GB 3883.5-1998第19章机械强度中的19.1 增加的技术内容在本部分20.1增加中修改为:对带有分料刀的圆锯,由下护罩变形而影响满足19.102.6要求的可忽略不计,而且下护罩的功能测试在1m跌落试验后不再进行,对不带分料刀的圆锯,下护罩的功能测试按附录BB在单独试样上进行。
7)GB 3883.5-1998第20章结构中20.19中对电源开关的自动返回到‘断开’位置的要求在本部分21.18中修改为:
“圆锯的电源开关装有在松开操动件时自动将其锁定在‘断开’位置的装置,因而需要有两个动作来给工具通电,或者开关操动件上执行从‘断开’到‘接通’行程的零件所具有的最大行程应不小于6.4mm。如不使用任何附件和未经改装,圆锯应不适用于将其翻转当作台锯使用。”
8)增加图106锯片和/或下护罩的分料刀的开口和上护罩的开口、图107从握持面到锯片作业区的距离、图108a)观察孔的高度。图106b)尺寸U,图107尺寸S、图109上护罩下沿到导向板的距离、图112下护罩的锯片暴露角。将原标准图106修改为本部分的图111前锯割边缘区域的可触及性。图109分料刀调节放入附录A的图AA102,删去原标准的图107导板可倾斜的圆锯、图108活动护罩的开口。
9)本部分增加附录AA(规范性附录)带分料刀圆锯的附加要求和附录BB(规范性附录)不带分料刀的圆锯的下护罩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83.5-1985;
——GB 3883.5-1991;
——GB 3883.5-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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