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31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出处:http://www.mee.gov.cn/gkml/sthjbgw/sthjbgg/201808/t20180815_451411.htm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出处:http://www.mee.gov.cn/gkml/sthjbgw/sthjbgg/201808/t20180815_451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