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2024年第1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现决定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DB21/T 2889-2017)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废止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现决定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DB21/T 2889-2017)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废止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