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简称《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日前印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救助要注重保护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强调,要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负责人表示,一是坚持主动救助。二是坚持及时救助。三是坚持全面救助。四是坚持联动救助。五是注重保护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负责人表示,相较《救助细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
二是部分救助对象中,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以提升对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三是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以贴合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
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适用?负责人表示,意见并未强调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关于救助标准,意见是否有比较重要的变化?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负责人表示,意见保持了《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明确规定:决定支付救助金的,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同时强调,如果未成年人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者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为避免出现救助金被挪用等情况,《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