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施行之际,国家标准委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贯彻新《标准化法》的各项工作,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一、助力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所追求的发展,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总量增长,而是内涵更加丰富、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发展的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根据这一要求,首先我们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心要相应转向追求质量和效益。而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制定和施行的标准是否清晰、明确、合理,发挥引领作用又避免盲目追求“先进”,也取决于我们的标准化体制是否运转协调、有效,能否灵活应对经济运行实践的需要。按照这个要求,这次修订《标准化法》着力放松政府管制,建立汇聚产、学、研智慧的标准制定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率先引领行业提升技术水平,为发展提供创新驱动。着力完善标准的制定规则,要求标准的制定以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过程中广泛调查社会需求,并应优先满足关键领域的特殊需求。着力优化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与评估制度,确保标准动态调整,不断更新以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希望以一个更为开放包容、清晰和谐的标准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内涵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适应这个新变化、新要求,这次修法中,我们冲破1989年《标准化法》主要规范工业产品标准的格局,将标准化工作的范围涵盖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不仅调整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定规则。目前,中编办和国家标准委已经做了行政许可的标准,很多地方的政务大厅、市民热线都制定了标准,还出台了党支部建设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实施,切切实实反映出我们的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需求的重视和积极回应。
二、凝聚社会共识,整合各方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重要表述指明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方向和任务。从政府单一的社会管理走向多方参与、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重视并加强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做好标准化工作,同样不能只依靠政府一方的力量。只有切实领会和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要求,跳出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思路,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作用,才有可能形成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标准化工作局面。因此,新《标准化法》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创新,就是凝聚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实践与智慧,协调、融汇各方有机力量,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基于这一点,新法在标准供给上打破了单一依靠政府的供给格局,放开对团体标准的限制,放松对企业标准的管制,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同配合的新型标准体系;在标准管理上,合理划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并建立协调机制沟通各方意见、化解具体争议;在标准实施上,强调社会团体和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设全国性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总之,在为市场主体自发制定和实施标准“松绑”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力图通过建立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体制,以高质量的标准促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充分释放标准在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宏伟蓝图中的积极作用。
三、厘清公法与私法关系、《标准化法》与相关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成的条件下修订《标准化法》,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重新定位《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以此为基础审视1989年《标准化法》的主要制度,对其中一些不再适应现实需要的制度,一些已经完成的历史使命,予以切割。消除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复矛盾,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
首先是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限制行政权力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干预。1989年《标准化法》主要是一部技术性、管制型的法,是一部政府“管”标准、“管”企业的法,新《标准化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改革方案》的要求,总体思路是包容开放,淡化法律的规制色彩,倡导将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着重发挥市场机制在标准供给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市场主体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与此一脉相承,新《标准化法》注重厘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在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调整、市场主体依照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能够获得救济的领域,凸显企业、社会团体责任,通过自我声明公开和信用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再赋予政府部门过多具体监管职责。尤其对法律责任制度作出重点调整,扭转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中心的责任追究模式,对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强调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是理顺本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对《标准化法》进行“去功能化”处理。1989年《标准化法》制定之初,完善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商付阙如,这部《标准化法》因而承担了多重使命,一些法律制度虽然与标准化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得不安放在这部法中。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成,《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出台,我们已有条件重新梳理现有制度,使《标准化法》回归为标准化工作提供基本制度框架的本位,将已由其他法律制度调整的内容从本法中切割出去。据此,新《标准化法》作出几点重要修改,一是规定有关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企业自我公示标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再规定产品、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三是删除有关产品认证制度及其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文选自作者在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实施新标准化法的几个问题》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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