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诊断标准》(WS
296-2008)由原卫生部于2008年12月11日发布,并于2009年6月15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麻疹诊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进行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消除麻疹目标,采取一系列消除麻疹的策略措施,麻疹发病率大幅下降。2008版诊断标准中的诊断原则强调根据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做出诊断,但在消除麻疹或接近消除麻疹时期,仅依靠麻疹临床表现难于做出客观诊断;同时WHO提出麻疹的分类应以查核感染来源为主。随着实验室检测技术的发展,麻疹检测方法也有所变化。为提高麻疹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使我国麻疹诊断标准与WHO要求一致,有必要对现行《麻疹诊断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麻疹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麻疹的诊断。
本标准修订一是根据WHO对消除麻疹阶段要求,参考WHO发布的麻疹监测指南、消除麻疹现场指南和证实指南,结合我国实验室检测工作能力建设的新进展,对麻疹的诊断依据进行调整,明确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在病例诊断的作用和意义。根据核酸检测工作的逐步普及,强调了核酸检测结果在实验室检测的价值。二是增加和完善实验室检测方法的规范性用语和标准操作。增加病原学标本的种类,修订荧光定量RT-PCR方法,将原来的二步法RT-PCR改成一步法RT-PCR,增加麻疹风疹双通道荧光定量RT-PCR方法。三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麻疹的临床鉴别诊断”中增加猩红热、细小病毒的描述。完善麻疹流行病学尤其是新形势下麻疹传播呈现的新的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表现、并发症等内容。四是调整诊断标准的内容框架,将附录C作为资料性的附录,使之更加简明合理。结合消除麻疹阶段的实际需要,参考WHO的相关内容,增加病例按照感染来源的分类。
相关公告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