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邱辉在沃尔玛购物广场北京建国路分店购买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生产的和润“日式酸奶”40瓶,共花费760元。该产品奶瓶上贴的标签上记载,产品配料包括干酪乳杆菌(L.paracasei),且标签上标明:“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但未注明益生菌具体含量或添加量。
经核实,L.paracasei应翻译为“副干酪乳杆菌”,该酸奶中添加的也是“副干酪乳杆菌”而非“干酪乳杆菌”。
邱辉认为鸿达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国家法规的理解盲区,欺诈消费者,违法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已构成侵权,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鸿达公司退还货款760元,并10倍赔偿邱辉7600元,共计8360元。
鸿达公司认为干酪乳杆菌和副干酪乳杆菌都是可以用于食品添加的,标签中的英文和中文翻译错误,没有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邱辉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鸿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邱辉货款七百六十元,驳回邱辉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邱辉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鸿达公司10倍赔偿其损失7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鸿达公司赔偿邱辉7600元。
评析
近年来,涉及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也比较大。该案例是目前审判实践中非常典型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
本案中,鸿达公司生产的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内容,但实际该产品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而上述两种菌实际上属于不同的食用菌,标签中配料标示的内容属于不真实,并且标签上标示有“特别提醒的是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如果每天喝两杯,会有不同的感觉”的内容,但在标签中未标注益生菌的含量或者添加量。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该广义的“食品安全标准”为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两项最基本的权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呼应。
故鸿达公司生产的涉案酸奶违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条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以及第4.1.4.1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情形不属于可免责的一般标签瑕疵,故该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鸿达公司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