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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泛滥 定罪量刑今后将有标准


        更新时间:2017-05-15       评论: 0

     您在生活中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麻烦:刚刚买了新房,各路装修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刚刚办理了银行卡、信用卡,相关产品营销、礼品赠送的电话就前来骚扰;自家的汽车保险期将至,就陆续接到多家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给您打电话的这些人,不仅可以叫出您的名字,还能清楚的知道很多您的私人信息。如果是这样,那么没错,您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近8成网民个人信息遭泄露
    黑市交易价0.3元/条
    有数据显示,网民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其中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给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
    个人信息被当成商品在“黑市”交易已不是秘密。有媒体调查发现,网上出售的个人信息如果只有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的话,一手信息2元/条,二手信息0.3元/条。一般加上银行卡号后,一手信息会升到5元/条,二手信息也升到0.5元/条。
    网友们纷纷表示,如今随便注册个什么都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谁知道他们都拿去干什么了,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虽然平时多加小心,但也是无能为力。
    也有人表示,之所以个人信息遭泄露泛滥,是因为惩罚力度太低。“过去一年中,我们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公安部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表示,由于缺少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难以统一,造成难以发挥最大打击效果。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个人信息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明确“非法提供”认定标准
    “提供”的认定。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明确“非法获取”认定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
    《解释》对5个方面作出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信息类型和数量。类型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被非法获取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上,设置“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信息用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认定为“情节严重”。
    主体身份。对于“内部人员”作案的情况,“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一般人出售50条个人敏感信息构成犯罪,内部人士只需要25条就够了。
    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何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2个方面:
    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明确“罚金刑”适用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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