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陕西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局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这是陕西省第一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地方环境标准,填补了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空白。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初步估算,《标准》实施后,全省约有78%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标准限制,所涉及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可达65%以上,将使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2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导致区域性大气臭氧和PM2.5浓度升高、污染加剧。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据统计,陕西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源占39%,交通占34%,生活占23%,农业占4%。
《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与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共8个行业的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标准》对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有组织排放限值主要涉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率,针对电子产品制造业规定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5kg/h时,等同于满足最低去除效率限值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项目包括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物。其中,医药制造业特征污染物是甲醇和丙酮,其他行业的特征污染物以苯、甲苯和二甲苯为主,印刷行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乙酸酯类,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增加了乙酸乙酯类、甲醛。最低去除效率控制项目对关中地区提出了严于其他地区的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设置的控制指标包括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各行业有组织排放中规定的相应特征污染物;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相关链接:陕西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