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功能构成、功能要求以及系统总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建设单位可依据本规范对开发商提出建设要求。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引用适宜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主要包括: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WS 363-2011 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WS/T 482-2012 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 447-2014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卫办发[2002]116号)、2010年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方案
(卫办综函[2010]1046号)、2010年远程医疗系统项目技术方案 (卫办综函[2011]102号)。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功能包括基本业务功能、扩展业务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包括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双向转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医学教育等6类,所有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必须具备以上这些功能,缺一不可。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扩展业务功能包括远程重症监护、远程手术示教、远程病理诊断等3类,有条件的医院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实施。
系统管理功能包括对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的管理,是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其它各个功能子系统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存储、交换、更新、共享以及备份。系统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管理、科室数据管理、专家数据管理、病历数据采集与存储、随访管理、财务管理、统计分析、功能协作与数据交互等9类。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