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院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的建设日趋现代化,医疗机构场所的名称已成为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一部分。长期以来,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有许多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名称存在着命名不规范、功能界定不明确、用途不相同、基本配置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医护人员使用时不规范,为医院内感染带来隐患,也为患者就医带来不便。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编制《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标准,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内部通用场所的功能,统一基本配置,规范命名,促进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本标准仅针对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机构科室间具有通用(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予以规范,并规定了场所为实现医疗服务功能所应配置的基本设施设备。
命名充分保留了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对这些场所沿用的习惯,仅对名称和功能不符的场所进行了重新命名。充分考虑不同层级医院的实际情况,设备设施规定了满足医疗服务功能的基本要求。标准努力做到命名准确、科学,功能定位明确,基本配置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经过反复筛选和论证,最终本标准规范的医疗机构具有通用功能的场所共计19项。每一项均从名称、功能、基本配置以及特定要求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