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首次将付费搜索定义为广告,并明确在朋友圈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弹窗广告要确保能够一键关闭。
8月底,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组织相关科室及综合执法大队、镇(街道)分局共60余工作人员参加了省工商局举办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视频培训。
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林阳处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是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部门规章,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确定的立法目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付费搜索定义为广告
一、在朋友圈发广告也要担责。《办法》将广告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然人也是广告的发布者,自媒体广告也要担责。市民发现违法广告应该保留证据并及时举报。
二、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的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被明确界定为广告。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
付费搜索广告既包括百度、谷歌等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搜索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广告,也包含诸如淘宝的“掌柜热卖”、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等行业内垂直搜索服务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应用软件提供的广告。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举证,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惩罚。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以及与商业性展示中信息的区别,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
二是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了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员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