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辐射事故、职业性辐射损伤以及医源性外照射引起的急、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医学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如《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 219-2009)、《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4-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2002)和《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WS/T
328-2011)等。这些标准是制定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医学处理的指导性文件。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标准最早于1987年制定,并于2000年、2002年进行了修订,这次为第三次修订。
在《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诊断、治疗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内容做相应的取舍和修改。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2002版标准中的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增加了诊断原则和诊断依据;增加了辅助检查项目和附录B红外线成像技术;简化了处理原则,将原处理原则中的部分内容作为附录C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和附录D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