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T 18198-2000)于2000年9月颁布,制定当时主要目标人群是有较为系统和连续氡监测的铀矿山矿工,对于仅有部分或零散监测数据的矿工氡累计暴露量监测缺乏可操作性。我国2013年修改并颁布实施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职业性放射性肿瘤。依据现行有效的《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是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诊断和鉴定的重要过程之一。因此,亟需修订《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提高可操作性,解决非铀矿山矿工高氡暴露致肺癌诊断所必需的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问题。新版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铀矿山矿工肺癌诊断中的剂量估算。
二、标准内容解读
本标准规范了矿山井下工作人员氡子体α 潜能个人累积暴露量的估算,适用于已被确诊为原发性肺癌的铀矿山井下工作人员的氡致肺癌病因判断。
规范规定了氡子体累计暴露量估算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估计获得该矿工历年在井下氡子体α 潜能年累积暴露的作业时间加权平均值,单位为工作水平月(WLM)。井下作业时间估计,突出强调,如果不能提供确切的书面的记录,年工作时间应按照2000小时计。目前矿山监测主要是对氡气浓度的监测,而不是剂量估算所需要的氡子体α
潜能浓度(单位为工作水平WL)。此时需要利用平衡因子进行转化。附录A给出了氡浓度、氡子体α 潜能浓度和氡子体α 潜能暴露量的常用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平衡因子与井下通风量(Q )和巷道总体积(V )有关,附录B给出了F值随巷道通风率的变化。氡子体α
潜能浓度与工作暴露时间的乘积即为氡子体α潜能暴露量(单位为WLM)。
依据我国目前铀矿等矿山的氡监测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四个暴露量估算场景:A有全部或部分作业场所年度系统监测数据,B仅有作业场所部分年份监测数据,C有历年的完整系统的个人氡监测数据,D为有零散的个人氡监测数据,标准分别按步骤给出了估算方法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