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休宁县法院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有关食品经营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三四月份以来,吕某某明知黄山市境内必须食用碘盐,仍多次低价购买近3吨无碘盐,并以每50公斤60元至90元的价格销售给休宁县、歙县等地从事食品生产人员,后被黄山市盐务局执法人员查扣。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被查扣盐的碘酸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法院认为,吕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某某归案后坦白交代,自愿认罪。故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吕某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