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标准严重落后和滞后 国家标准标龄过长,老化现象严重。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的20906项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0.12年,最长的达到41年。标龄超过10年的标准有9608项,占45.96%;标龄5年以上的标准15205项,占72.73%。可见,我国国家标准的标龄过长,老化现象十分严重。 标准制定周期长。我国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环节过多,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标准的报批时间过长,甚至有些标准需要等一年的时间才能发布。1993-2000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总数为8389项,其中有28.55%的项目没有完成,只有8.33%按时完成,已完成项目的平均制修订周期为4.7年。标准制定周期长,制定出的标准滞后于市场的需求,起不到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 (二)标准制定与市场需求脱节 我国标准的主要立项需求并不是来自市场和企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立项的国家标准只占53.6%,政府部门提出的项目所占比例高达35.5%。在1993年至2000年期间确立的标准项目中,只有8.33%是按时完成的,而且有28.55%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完成。这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国家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来自真正的市场需求。 (三)法律法规的制约 《标准化法》不能适应政府职能的调整。经过政府机构的改革,有些行业因主管部门的取消出现了行业标准化管理的真空。而《标准化法》又明确规定我国行业标准化应该有政府主管部门,这也造成现有政府部门争抢主管行业标准权力的局面。由《标准化法》所确定的企业备案制度已经过时。标准化法允许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但是要求企业标准进行备案,政府有权按照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政府按照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进行监督的做法与我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原则相佐。 (四)标准管理体制落后 我国的标准化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标准化管理模式仍然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形成的,属于政府集中式管理,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体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着大部分技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权,决定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目前大部分成员依然以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为主,企业成员仅仅是少数。 标准制修订管理效率低下。标准立项、起草和报批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要经过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层层报批,致使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效率低下。 (五)企业标准化工作薄弱 国有企业中的标准化部门的工作模式大部分是被动地搜集国内外标准资料,很少有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草案的积极性,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缺乏标准化意识,很少参与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活动。有些合资企业了解到技术标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他们没有渠道参加标准化活动。 (六)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体系脱节 标准化与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体系缺乏协调机制。从科技项目立项开始到成果鉴定、验收与标准化是互不相关的,致使很多技术成果中需要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化程序。 (七)标准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科学实验和适用性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定标准资金来源于政府提供的标准补助费。由于每个标准项目的经费很少(五千到一万元),根本无法支持标准技术的实验验证。当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必要的国内适用性分析和科学实验验证都无法进行,只能凭借专家的经验判断标准的适用性。这种情况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标准反映我国自主技术的含量低,二是有些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标准不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状况。 二、对策建议 (一)科技标准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1、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决定了我国的标准化体制是政府主导标准化,而不是市场主导标准化,已不能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尽快进行修订发布。 2、合理界定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能 政府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作好的主要工作是:对市场及贸易活动中的标准问题进行宏观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市场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提出制定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议并组织制定;审批相关技术法规以代替强制性标准;对行业协会的标准工作实行监督;受理有关标准的争端。 3、充分发挥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行业标准逐步向协会标准转变;调整协会的组织机构,使协会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标准化工作实体;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从国家依靠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逐步转移到依靠各行业协会;修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协会制定标准的法律地位;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除国家需要制定的标准由政府财政支持外,主要依靠发展会员、对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4、改革计划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拨款只用于为了实现政府政策目标(保护国家安全、人的安全健康、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而制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法规)。 自愿性标准的制定按照“谁需要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如至少5个法人单位)及代表性(生产、使用、消费者等)的前提下,方予以立项。自愿性标准可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 5、鼓励和吸收企业界和用户参与标准化工作 在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增加企业的成员;有条件并有积极性的企业可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对企业有影响的重要国家标准的制定,要广泛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标准化项目合作。 (二)加快科技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机制建议 1、提高对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认识 技术标准已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标准与专利的捆绑已成为技术标准发展的重要趋势。目前国际上的技术标准已有40多万项,绝大部分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一些发达国家依靠自身的技术和经济优势,总是千方百计设置技术壁垒,制定数量庞大的技术标准,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2、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开发项目,在立项之初就要协调标准管理部门,同时纳入标准编制计划,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即进入标准编制过程,大幅度缩短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时间,节约成本,快速转化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技生产力的作用。 (三)增加科技标准研究投入和培养科技标准人才建议 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定标准资金来源于政府提供的标准补助费,每个标准项目的经费很少,建议国家财政加大对标准补助费的投入,特别是对基础性标准的投入要由政府财政全额支持。要加强标准人才培养,加大投入,提高标准研究制定者的收入,打造并保持一支高水平的标准研究制定队伍。企业可与高校合作,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为企业研究技术标准和技术壁垒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四)参与研究制定国际标准 提高采标工作的有效性,必须坚持科学采标、主动采标、以企业为主体、国内国外并重的原则。一是健全相关标准体系;二是加快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三是加强采标研究,提高采标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四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争取更多中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五是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争取更多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要在国际标准制定、采标、应用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获取信息并吸纳人才。通过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工作,尽力将我国企业有优势的产业相关标准推荐为国际标准。 (五)加强技术标准制定与科技研发之间的良性互动 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管理的结合。科技成果快速转换为技术标准,是跨越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标准化三方面的组织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一方面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国际标准,采用适合我国的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建立技术壁垒综合预警系统。要充分利用技术壁垒协定中的有限干预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掘我国民族产业的自身优势,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体系。 (六)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 技术标准正逐渐成为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中,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相应的技术就成为了主导标准,因此也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技术创新的过程需要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护。首先,新技术的产生需要调动发明人致力于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新技术的产生;其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就是知识占有的法律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申请专利公开,这种法律保障的公开是知识传播有效、规范的手段。 现代的技术标准,就是成功地利用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通过“专利联营”等手段将技术专利写入标准,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战略中,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从而实现在技术和产品上的竞争优势。在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时加入我国的专利技术,可以抑制国外技术长驱直入,并在实施该标准时通过交叉许可,以合理的、非歧视性条件从对手那里获得专利许可,为减少所付专利使用费创造条件。 【九三学社中央科技委员会调研成果,执笔人柴文忠(北京市政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顾泰昌(中国建筑设计标准研究院技术质量部主任、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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