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工程监督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
工程勘察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策划、实施,勘察成果应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条
2.《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第7.2.3、7.3.6、7.4.5、10.3.2、11.1.1条
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1.0.3、4.4.1条
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第3.0.1、7.1.1条
5.《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第5.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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