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T79—1996《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WS/T79—1996废止。
本 标准与WS/T79—1996《大骨节病治疗效果判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判定原则”;
———删除了原标准依据“自觉症状,畸形,关节功能,判定治愈、好转和无效”的辅助相关条目;
———删除了“对综合判定治疗效果者,如临床效果与X 线效果不相一致,以X 线效果为主”的判定原则;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指数评分”及评分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系地方病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雄、王治伦、邓佳云、徐刚要、夏传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T79—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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