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23: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15-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形成的。GB4706.1 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
b) 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15-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
---本部分的7.6增加了IEC60417?1规定的5582符号适合于在洗澡或淋浴时使用;
---本部分删除了对装有电源软线长度不超过2m 的手持式干发器,其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可以相应减小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吉列亚洲技术中心、美康雅远东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别正业、彭咏添、陈子良、金天鸿、董升、孙建平、黄德辉、凌宏浩。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第一次修订于1996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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