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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