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制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消防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