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海关总署组织编制的《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