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建质函[2016]294号
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出处: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12/t20161230_230163.html
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出处: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12/t20161230_230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