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附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word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出处:http://www.moj.gov.cn/Judicial_identification/content/2016-05/27/content_6650937.htm?node=74593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附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word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出处:http://www.moj.gov.cn/Judicial_identification/content/2016-05/27/content_6650937.htm?node=7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