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3C-027:2013)。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CNCA-C12-01:2015 )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