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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5]22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16-01-04

关于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5〕22号

  现发布《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等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7-2015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7-2002
  GBZ 37-2015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7-2002
  GBZ 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代替GBZ 70-2009
  上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7-2002GBZ 37-2002GBZ 70-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5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GBZ 17-2002 2015-12-15 2016-05-01
2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GBZ 37-2002 2015-12-15 2016-05-01
3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 GBZ 70-2009 2015-12-15 2016-05-01

出处: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512/2eb89b2e218e40a1ae563b3a887aa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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