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标准为11项(附件1),废止的标准为3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2.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附件2:
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出处: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504/44045bfa244c4dceb259e0e8a1d3eda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