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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5]3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15-04-08

关于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复审结果的通报
国卫通〔2015〕3号

    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标准为11项(附件1),废止的标准为3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2.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2 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3 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4 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5 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6 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7 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8 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9 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10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11 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

附件2:

复审后废止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的方法
2 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3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出处: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504/44045bfa244c4dceb259e0e8a1d3ed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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