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 、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 、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