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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来源: 环境保护部  更新时间:2012-09-25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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