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第 322 号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1、3.0.4(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6.3.1、7.1.2、7.1.4、7.1.5、9.1.2、9.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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