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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

   更新时间:2008-09-26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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