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3.0.4、4.1.3、4.3.7、6.1.5、6.1.7、6.1.9、6.1.14、7.0.2、7.0.4、11.1.1、13.2.21、15.1.1、15.1.2、15.1.3、15.2.2、15.3.7、16.1.1、16.2.1、16.3.1、18.2.6、18.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