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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