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8352.3-2005,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1340-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476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61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45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GB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
8、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
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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